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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9-02-28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3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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