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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9-02-28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31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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