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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行为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9-02-28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责任编辑:
主办:吕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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