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