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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9-02-28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7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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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吕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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