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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9-02-28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责任编辑:
主办:吕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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