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第62号第121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