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取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审批、校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09号令,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7条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6号令,2001年12月29日颁布)第33条规定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乡镇级每所2—4人,县级10—15人。
方式:申请人到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提出申请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查、认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2、33条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3、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1、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2、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4、35条
六、申请表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时到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索取。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吕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的联办(协办)单位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
(二)受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统一向市人口计生委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将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送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市人口计生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综合评审。
(四)决定:市人口计生委评审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执业的行政许可,颁发《合格证》,并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3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市人口计生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作出决定。市人口计生委负责人批示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市人口计生委将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不予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五)送达:市人口计生委送达《合格证》及有关许可文书,一般应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直接送达申请人。
(六)变更和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讲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
(七)校验:《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合格证》,可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十四、收费
不收费
十五、年审
每3年校验一次。
十六、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1、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市人口计生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口计生委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在开展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市人口计生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口计生委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市人口计生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人口计生委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