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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9-03-02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和校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国务院第309号公布,2001101日起施行。根据20041210《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1条规定。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各乡镇(街道办)、各县(市、区)计生局均可以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方式:由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后,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进行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和校验。

四、行政许可条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室(科),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9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3

(二)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计划生育技术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6、设备清单;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8、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4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4、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校验合格后,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8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4、登记机构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

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0

六、申请表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受理、报市人口计生委批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吕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的联办(协办)单位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1、由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市人口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提交的材料。

2、市人口计生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3、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市人口计生委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局面评审意见。

4、市人口计生委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核发、校验、变更工作。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市人口计生委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可以在当地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十四、收费

不收费

十五、年审

3年校验一次。

十六、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声明和公告,并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补发。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批准。除改建、扩建、迁移原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视为歇业,应予注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应缴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印章。

(三)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3、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5、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6、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7、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8、对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四)市人口计生委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市人口计生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市人口计生委依照《条例》第39条规定,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主办:吕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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