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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09-09-18
  

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一、提出和公开。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事项,受理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公开的形式要采取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的方式进行。

二、审议。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审议,以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并着重对公开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三、评议和反馈。效能建设机构应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时限内落实、反馈。

四、监督。聘请若干民主党派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为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对政务公开进行监督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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